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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金龙/主任,男,安徽省望江县雷阳法律服务所负责人。2000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工作,2001年通过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并授予执业资格,专职从事民商事领域案件的诉讼代理和非诉法律事务业务,具有二... 详细>>
律师姓名:项金龙律师
电话号码:13805564728
手机号码:13805564728
邮箱地址:1991329519@qq.com
执业证号:31216181100056
执业律所:望江县雷阳法律服务所
联系地址:安徽省望江县望江大道与凉泉路交叉口棉花大市场B5栋04号(乡里相亲酒店大楼后排)
望江县离婚纠纷案——第三次起诉离婚遭遇高额索赔8万,成功免除并降低抚养费
一、 基本信息
案号:(2026)皖0827民初****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项金龙,望江县雷阳法律服务所(代理被告梁某)
二、 案情介绍
原告谢某与被告梁某于2021年**月登记结婚,2021年**月生育一子梁某。原告于2026年**月第三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提出四项核心诉求:
请求判决离婚;
1、请求婚生子由其直接抚养,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2500元(按上海生活标准);
请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项5万元(原告主张其用婚内共同财产为被告偿还了10万元婚前个人债务);
2、请求被告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3万元(原告主张被告存在**、网络**被诈骗等重大过错)。
3、被告梁某同意离婚,但对抚养权、不当得利及损害赔偿金三项请求均不认可。被告委托代理人项金龙出庭应诉。
三、 案情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集中于三个方面: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标准、10万元款项性质是否构成不当得利、被告的治安处罚行为是否属于法定离婚损害赔偿情形。
代理人项金龙通过以下分析,制定了抗辩策略:
1、关于子女抚养:原告虽主张孩子长期随其在上海生活,但其提交的居住证、租房备案等关键证据已过期失效,且工作单位频繁变更,稳定性存疑。而被告方提供了村委会证明、祖父母协助抚养声明及证人证言,证明孩子自出生至2024年2月前,长期随被告及祖父母在望江县生活,已形成稳定的成长环境。原告擅自带走孩子藏匿的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
2、关于10万元款项:原告主张该10万元系被告的“婚前个人债务”,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债务形成于婚前。相反,被告提交了双方婚内互有转账、被告曾向原告支付6万余元用于还贷的记录,以及案外人代为周转还款的证据,用以证明该笔款项系婚内家庭共同开支的周转,而非清偿被告婚前债务。原告的诉求在事实和法律上均依据不足。
3、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原告主张被告因“**”被行政处罚。但根据被告提交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证据,被告系因“替朋友望风”被处罚,并非自身实施**行为。该治安管理处罚行为,不属于《民法典》第1091条明确规定的“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法定重大过错情形。因此,原告主张3万元损害赔偿金缺乏法律依据。
四、 审判结果
本案一审法院最终作出判决:
准予离婚。
子女抚养:婚生子梁某随原告谢某共同生活,但被告梁某每月支付的抚养费由原告主张的2500元/月,降为1000元/月。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原告要求被告返还5万元不当得利及支付3万元离婚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请求,被法院全部驳回。
原本原告主张被告需承担“返还5万元 + 支付3万元赔偿 + 每月2500元抚养费”合计约8万元的经济责任,并面临高额抚养费压力。经过代理人项金龙的积极应诉与有效抗辩,最终为被告梁某成功免除了8万元的经济赔偿义务,并将抚养费标准从每月2500元降低至1000元,极大地减轻了当事人的未来负担。
当事人梁某对判决结果表示非常满意,认为代理人专业、尽责,精准地抓住了案件关键点,有效维护了其合法财产权益。
结束语
本案中,代理人项金龙紧扣“婚前债务证据不足”、“治安处罚不属法定赔偿情形”等关键点,成功为被告免除了8万元经济赔偿,并将抚养费从2500元/月降至1000元/月。这提醒我们:离婚诉讼中,证据为王,准确把握法律界限方能有效维护当事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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