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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金龙律师   项金龙/主任,男,安徽省望江县雷阳法律服务所负责人。2000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工作,2001年通过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并授予执业资格,专职从事民商事领域案件的诉讼代理和非诉法律事务业务,具有二...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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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项金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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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31216181100056

执业律所:望江县雷阳法律服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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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未签劳动合同被辞退,项金龙代理劳动者成功追索经济补偿+二倍工资差额共5.8万


劳动争议纠纷案诉讼,代理人项金龙成功为劳动者追索工资、经济补偿及二倍工资差额合计5.8万余元 


一、基本信息

案号:(2026)皖08xx民初xx号

案由:劳动争议

审理法院: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金龙,望江县雷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被告郑某)

二、案情介绍

2025年8月1日,郑某入职浙江A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从事*****操作工,被安排至安庆***部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5年11月25日,因作业现场被B供电公司查出违章,郑某被罚款1000元。

2025年12月4日,A公司负责人汪某口头通知辞退郑某。郑某当日即要求出具书面辞退通知,并继续表示愿意正常在岗工作。次日,郑某通过微信向公司人事负责人汪某确认辞退事宜,汪某回复称**部由汪某管理、需与其沟通,未对辞退事宜予以否认。

2025年12月12日,汪某要求郑某补签劳动合同,但合同主体为案外人安徽某某电力公司,且要求将签订日期倒签至入职之日(2025年8月1日),郑某拒绝接受该条件。

此后,郑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2025年12月工资。仲裁裁决支持了郑某的请求。A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情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

一、劳动关系的解除性质(是用人单位辞退还是劳动者主动离职);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归属;三、2025年12月工资的计算标准。

(一)原告A公司的诉讼主张

A公司认为:郑某系主动离职,公司从未辞退;未签劳动合同系因郑某拒绝签订;12月工资应按实际工作天数计算,仅需支付2051.61元。据此,要求法院判令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7950元、无需支付二倍工资差额48319.35元,仅支付12月工资2051.61元。

(二)代理人项金龙的辩论策略

代理人项金龙接受郑某委托后,针对原告的三项诉讼请求逐一制定了精准的应诉策略:

1. 锁定“口头辞退”事实,成功认定为协商一致解除

代理人项金龙指导郑某保留了2025年12月4日与项目负责人汪某的完整微信聊天记录。记录中,郑某明确回复“您上午口头通知辞退我”,汪某并未否认,而是回应“我只负责通知”。项金龙在庭审中重点强调:汪某作为**部负责人,其辞退意思表示属职务行为,法律后果应由用人单位承担;郑某次日继续向人事负责人汪某确认辞退事宜,汪某未予否认,进一步印证了辞退事实的客观存在。法院最终采纳该意见,认定劳动关系系“由原告提出并经过与被告协商一致而予以解除”。

2. 精准辨析“拒绝签订”的实质,成功论证责任在用人单位

针对原告“郑某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主张,代理人项金龙指出:2025年12月12日,原告要求郑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主体为案外人某某电力公司,而非A公司本身;原告还要求将签订日期倒签至入职之日。郑某拒绝的是“与案外公司签约”和“倒签日期”两项违法要求,并非拒绝签订合法劳动合同。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郑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在法定期间内曾书面通知郑某签订合同而遭拒绝。法院最终采纳该意见,认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原告。

3. 锚定原告仲裁自认,固定12月工资金额

关于2025年12月工资,原告在仲裁阶段已明确表示“经核算为2419.35元”,仲裁调取的工资条亦显示该金额。代理人项金龙在庭审中指出:原告在仲裁阶段的自认具有法律约束力,其在诉讼中单方变更计算方式(15900÷31×4=2051.61

15900÷31×4=2051.61 元)无法律依据。法院最终采纳该意见,按原告仲裁自认的2419.35元予以认定。

4. 完整呈现证据链,为法官裁判提供清晰依据

代理人项金龙系统整理了郑某入职证明、微信聊天记录、工资银行流水、社保缴纳记录等证据,清晰呈现了“入职→提供劳动→被辞退→要求补签合同但主体错误→劳动仲裁→诉讼”的完整时间线,为法官作出判决提供了充分的裁判依据。

四、审判结果

(一)如果按原告主张,原本可能怎么判?

若原告A公司的主张全部成立,郑某将仅获得2051.61元(12月工资),经济补偿金7950元、二倍工资差额48319.35元均无需支付,合计差额达5.6万余元,劳动者合法权益将严重受损。

(二)经代理人项金龙辩论后,实际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代理人项金龙的全部核心辩论意见:

劳动关系认定:确认郑某与A公司自2025年8月1日至12月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经济补偿:认定系用人单位提出并协商一致解除,判令A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7950元;

12月工资:按仲裁自认金额判令支付2419.35元;

二倍工资差额:判令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8319.35元。

合计:A公司应支付郑某58688.7元。

(三)当事人反馈

郑某作为外来务工人员,在异地他乡遭遇用人单位口头辞退、拒付工资、规避二倍工资等违法行为后,合法权益面临严重威胁。通过代理人项金龙的代理,郑某不仅全额获得了仲裁裁决支持的58688.7元,更在诉讼中全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所有抗辩主张均获得法院支持。郑某表示非常满意。

五、结束语

本案的胜诉,关键在于代理人项金龙系统性地回应了原告的三项诉讼请求——针对“主动离职”的主张,用微信聊天记录锁定了“口头辞退”的事实;针对“劳动者拒绝签订合同”的主张,精准区分了“拒绝违法要求”与“拒绝签订合法合同”的界限;针对“工资重新计算”的主张,用原告仲裁自认固定了金额。三线并进,逐一击破。

该案给我们的启示是: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书面证据是维权的基础,而代理人对证据的梳理、对法律要件的精准把握,则是将“有理”变为“胜诉”的关键。 特别是微信聊天记录、工资流水等电子证据,在劳动争议中往往起到决定性作用——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养成保留关键沟通记录的习惯,在维权时将事半功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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