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望江县项金龙法律服务网
13805564728 联系我们

律师介绍

项金龙律师   项金龙/主任,男,安徽省望江县雷阳法律服务所负责人、创始合伙人。2000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工作,2001年通过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批准授予执业资格,具有二十余年从业经历,积累了丰富的...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项金龙律师

电话号码:13805564728

手机号码:13805564728

邮箱地址:1991329519@qq.com

执业证号:31216181100056

执业律所:望江县雷阳法律服务所

联系地址:安徽省望江县农产品(棉业)综合大市场B5栋(望江大道与凉泉路交叉路口)

婚姻家庭

侵犯配偶权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吗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受到损害,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式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是针对精神损害的后果所应承担的财产责任。精神损害也就是民事主体人格利益所遭受的损害。对于这种损害是否可以进行经济补偿,是否有必要进行财产赔偿,学者有不同的看法。笔者对精神损害赔偿持肯定态度,认为对精神损害进行赔偿,一是有利于缓和消除被害人的精神痛苦。二是有利于教育人们遵纪守法,对支付赔偿金的侵权人有惩罚作用。三是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和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助于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维护社会秩序。

从理论上讲,精神损害赔偿这种民事责任的法律性质,首先是补偿性。精神损害赔偿与财产损害赔偿在本质上并无不同,即不能恢复原状的,就用赔偿的方式解决,因此赔偿以有损害为前提。其次是抚慰性。精神赔偿的目的,主要是受害人得到抚慰,消除精神痛苦,平复内心的创伤,从而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再次是惩罚性。对支付赔偿金的侵权人有惩罚作用,这种惩罚可以起到制止和减少侵犯人身权行为的作用。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明确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对于该条款应如何认定,现有不同看法。有的认为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应严格限定在侵害公民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范围内,不能任意扩大,也就是说除了“四权”之外的精神损害,不能要求赔偿。有的则认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虽然明确具体,对这四项人身权的保护无可争议,但范围不够广泛,还难以充分保护人身权,应扩大赔偿范围,法律可作概括性规定。笔者同意此种观点。从社会实际情况看,有些情况不采用精神损害赔偿的方法,就不能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Copyright © 2018 www.aqlvshi.cn All Rights Reserved.